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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将严重违规外企清出市场

鑫报  作者:吴永隆  2010-06-03 08:23

[摘要]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相关部门起草完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省外企业未办理进甘登记手续从事建筑活动的,登记公布其不良记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停止其登记资格,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清出甘肃市场。

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相关部门起草完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省外企业未办理进甘登记手续从事建筑活动的,登记公布其不良记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停止其登记资格,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清出甘肃市场。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有拖欠工程款行为且未解决的,不予颁发新建(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与依法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致。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可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应执行本省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明确约定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确定方法、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支付期限以及支付的处理办法。工期在6个月以内且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按规定支付备料款,可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者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应明确约定工程造价风险范围、风险幅度、风险费用等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发包人有压缩合理工期、将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给预选承包商范围以外的企业等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登记公布其不良记录。有违法所得或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发放或撤销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在6个月之内不同意登记建筑工程发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服务企业(机构)无资质(资格)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用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转让所承揽的业务、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持证上岗和不按规定计取服务费用,随意压价扰乱建筑市场等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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